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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宋高举与被执行人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高举,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宋高举,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被执行人: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高举与被执行人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324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高举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高举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69499元及利息、差旅费1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苍溪县张家坝港口拆迁区域,自2016年年底,被执行人四川钧燕建材有限公司停产至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324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