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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聂海飘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海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89号罪犯聂海飘,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海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6956元,并对赔偿总额467823.7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聂海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12月20日、2015年9月25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785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聂海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聂海飘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6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6年1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原审判决认定原审期间罪犯聂海飘的家属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6075.42元,月均消费276.16元。截至2017年3月29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484.6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聂海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另该犯尚未履行完财产刑。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海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