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范耀文、周中琴交通肇事、包庇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耀文,周中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耀文,曾用名范章荣,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薛贵兴,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中琴,曾用名周中源,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阙云浪,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耀文犯交通肇事罪,指控被告人周中琴犯包庇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莎、书记员廖睿颖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耀文及其辩护人薛贵兴、被告人周中琴及其辩护人阙云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14时5分许,被告人范耀文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经检验转向性能不合格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云A×××××号“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昆明市昆洛路螺蛳湾商贸城附近路段时,遇被害人周某某驾驶云A×××××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于事前将车辆停于慢机动车道内,并离开车体站立于车侧机动车道内,范耀文驾车未确保安全,右打方向时其所驾车车身右侧碰撞周某某身体及云A×××××号车左侧,致周某某被碰撞挤压后摔倒受伤,2016年10月15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范耀文未报警,未报告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周中琴来到事故现场,周中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供述,冒名顶替范耀文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并做假证明包庇范耀文,掩盖事实、伪造证据,在被害人死亡后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及侦办过程中,仍然做虚假证明包庇范耀文,后二人投案自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事故的形成原因完全是由于范耀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加之在道路上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后未迅速报警,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致。被告人范耀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耀文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3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耀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周中琴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范耀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范耀文系过失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2.范耀文有悔罪、认罪表现。被告人周中琴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周中琴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2.周中琴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耀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中琴明知被告人范耀文的犯罪事实而为其提供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耀文犯交通肇事罪、周中琴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范耀文无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范耀文、周中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耀文的家属向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进行部分赔偿,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范耀文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范耀文的辩护人和周中琴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周中琴的辩护人提出周中琴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的意见,本院认为周中琴的家庭情况与本案无关,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范耀文、周中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二、被告人周中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钱晨& # xB;人民陪审员 周庆德人民陪审员 张 宝 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