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执复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庆福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福,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复3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孟庆福,男,1943年10月2日生,汉族,扶余市人,农民,住扶余县更新乡房身村1社。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海,村委会主任。复议申请人孟庆福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村民委员会主张其账户内转移支付资金不应冻结,并提供吉高法(2005)56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商事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依据该通知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障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通过中央和省级两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的适当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商事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因此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应冻结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民委员会在更新乡的转移支付款,故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成立,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执恢字756号执行裁定书”复议人申请人孟庆福称,扶余市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吉0781执恢字7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更新乡农经站的转移支付款19万元幅度之内。2017年4月18日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民委员会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农业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钱款的冻结。2017年5月15日扶余市人民法院下发了(2017)吉07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执恢字756号执行裁定书,将冻结在扶余市更新乡农经站的转移支付款19万元予以解除。复议申请人孟庆福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商事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只适用特定历史时期,此文件已不再执行,已失效。要求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扶余市更新乡农经站的转移支付款19万元幅度之内。本院查明,扶余市人民法院根据孟庆福申请,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吉0781执恢字7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更新乡农经站的转移支付款19万元幅度之内。2017年4月18日扶余市更新乡南平村民委员会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农业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钱款的冻结。2017年5月15日扶余市人民法院下发了(2017)吉07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执恢字756号执行裁定书,将冻结在扶余市更新乡农经站的转移支付款19万元予以解除。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商事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尚未失效,正在执行,复议申请人孟庆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人孟庆福复议申请,维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