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安县金丰板材店与易玲玲、曾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金丰板材店,易玲玲,曾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07号原告:吉安县金丰板材店。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主要负责人:曾文俊,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吉安县。被告:易玲玲,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吉安县。被告:曾佑生,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万安县公安局干警,住万安县。原告吉安县金丰板材店与被告易玲玲、曾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佑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金丰板材店撤回对被告曾佑生的起诉。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