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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安县金丰板材店与易玲玲、曾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金丰板材店,易玲玲,曾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07号原告:吉安县金丰板材店。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主要负责人:曾文俊,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吉安县。被告:易玲玲,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吉安县。被告:曾佑生,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万安县公安局干警,住万安县。原告吉安县金丰板材店与被告易玲玲、曾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佑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金丰板材店撤回对被告曾佑生的起诉。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