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261严照炎与阚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照炎,阚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严照炎,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阚巍,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严照炎与被执行人阚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1276.5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1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仅有少量存款和车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18.48元(内含执行费)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3、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委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C×××××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在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因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无法采取变现措施。4、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对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将承担相应后果。综上所述,除扣划的4218.48元外,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