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钢花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弘成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国坤物资有限公司、刘祥、李晓宁、赵致、范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陕西钢花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弘成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国坤物资有限公司,刘祥,李晓宁,赵致,范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负责人:陈亚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钢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弘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国坤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祥。被执行人:李晓宁。被执行人:赵致。被执行人:范欢。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钢花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弘成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国坤物资有限公司、刘祥、李晓宁、赵致、范欢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新证执字第1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700000万元及利息60918.4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钢花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弘成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国坤物资有限公司、刘祥、李晓宁、赵致、范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