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志强与乔成所、罗秀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强,乔成所,罗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姜志强,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乔成所,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罗秀荣,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姜志强与被执行人乔成所、罗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志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志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