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丹东承丰海洋饲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丹东承丰海洋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于学波。委托代理人:权世斌。被执行人:丹东承丰海洋饲料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东港市新农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丹东承丰海洋饲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辽0681执1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清全部罚款并交纳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市监罚﹝2015﹞6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