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仕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仕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李仕芹,女,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仕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字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及费用109376.8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及至付清该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与费用,诉讼费345元,共计109721.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仕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