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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民委员会与甘肃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民委员会,甘肃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原昭仁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曹西红,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3180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尚公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宜禄佳苑1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尚公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8民初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案由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上诉人一审诉请是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订立的《北关村二组安置预留地开发建设协议》并要求返还60亩土地并承担违约金。并不涉及土地补偿费问题,一审法院以土地补偿费2652元为标的将本案移送至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错误,本案应该由长武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甘肃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长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礼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北关村二组安置预留地开发建设协议》,要求被上诉人返还60亩土地并承担每平方米土地每月3元的违约金。本案争议的标的为交付不动产60亩土地及违约金,而该宗土地按协议约定补偿费为2652万元,标的额已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