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贾政国、李现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政国,李现申,裴玉峰,赵金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贾政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现申,男,汉族。被执行人:裴玉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金顶,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现申与李现申、裴玉峰、赵金顶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现申、裴玉峰、赵金顶正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