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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与王家旭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家旭,王志中,田连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东委托代理人:叶兴华被执行人:王家旭被执行人:王志中被执行人:田连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家旭、王志中、田连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家旭、王志中、田连钰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家旭、王志中、田连钰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家旭、王志中、田连钰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家旭、王志中、田连钰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希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