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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60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多快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多快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60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都多快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诚,成都多快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陈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成都多快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多快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0918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多快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电梯维修费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09189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成都多快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