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蔡松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46号罪犯蔡松,男,1995年7月5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松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蔡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松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分,2015年7月30日因不按规定时间洗澡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