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秋云、北海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秋云,北海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唐秋云,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鸿源生态新城B栋102、202房。法定代表人:蔡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秋云与北海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处于有财产而无法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50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