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荣先、王彦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先,王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孙荣先。被执行人王彦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彦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彦红向申请执行人孙荣先支付1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彦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彦红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