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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杨与陈锦开、浙江欧特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陈锦开,浙江欧特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1806号原告:张杨,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雯雯,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开,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浙江欧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1-1号。法定代表人:陈锦开。原告张杨为与被告陈锦开、浙江欧特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杨的诉讼代理人程雯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锦开、欧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锦开归还借款本金欧元859289.41元;2、被告陈锦开支付利息欧元46458.84元(包含自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的约定利息欧元28237.2元,及以本金欧元859289.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12月4日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欧元18221.64元);3、被告陈锦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欧元28815.62元(以本金欧元859289.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6日暂计至2017年3月7日,实际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4、被告陈锦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5、被告欧特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张杨提交的《借款及保证协议》及附件(包括《汇款清单》、还本付息表、利息计算表、《收条》、《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9日,张杨作为甲方、出借方,陈锦开作为乙方、借款方,欧特公司作为丙方、保证方,三方签订《借款及保证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1004116.89欧元,此欧元款项按乙方认可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7440563元,此款项由甲方委托汇款至乙方个人账号内(其中,李某于2016年5月3日汇款人民币192070元,于2016年6月7日汇款人民币2333307元,王某于2016年5月4日汇款人民币2273186元,宁某于2016年8月8日、8月9日共汇款人民币2642000元);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甲方通过委托李某、王某、宁某代为支付的,乙方和丙方对此无异议;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期间乙方应分14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年利率13%;本协议所涉借款、还款的计算单位均为欧元,借款方可以选择用人民币兑换成欧元用于归还约定的借款本息,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与出借方无关;若借款方选择使用人民币还款的,则按还款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天外汇实时牌价(现汇或现钞买入价)将需还本息折算成人民币归还给出借方或出借方指定的第三方;借款方应严格按上述约定还本付息,任一还款期有超过柒天未按约定还款的,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未到期的本息,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同时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丙方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于2016年9月22日前分三次归还86632欧元,实际借款金额为917484.89欧元。同日,陈锦开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出借人张杨委托宁某等人汇给其的款项合计人民币7440563元。2016年11月4日,甲方(出借方)张杨与乙方(借款方)陈锦开、丙方(保证方)欧特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因乙方对部分分期还款作适当延后调整的请求,甲、乙、丙三方现就2016年8月9日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协议》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一、对于《借款及保证协议》附件2还本付息表中涉及2016年9月3日应还本付息86086.95欧元,甲方同意延期到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86086.95欧元;二、对于《借款及保证协议》附件2还本付息表中涉及2016年12月3日应还本付息85440.4欧元,同意延期到2017年1月15日归还50%,2017年2月15日归还50%;三、除上述两次调整外,其他各期的还本付息按原约定不变;四、原约定还本付息日至付清日产生的延期利率按月利率1.5%执行。但此后,陈锦开仅归还了借款本息86086.95欧元。另,张杨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0元。本院认为,陈锦开向张杨借款1004116.89欧元并由欧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陈锦开在归还借款本息合计172718.95欧元后,未能按约归还其余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杨现依据《借款及保证协议》的约定要求陈锦开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依法应予支持。张杨诉请陈锦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欧特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陈锦开的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张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锦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杨借款本金859289.41欧元,并支付利息46458.84欧元,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59289.41欧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如陈锦开选择以人民币归还上述款项的,则应按还款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二、被告陈锦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杨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浙江欧特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锦开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10元,由被告陈锦开负担,被告浙江欧特服装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张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陈锦开、浙江欧特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