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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周竟超、徐忠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竟超,徐忠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周竟超,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徐忠振,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周竟超与徐忠振民间借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忠振名下有二部车辆外,均没有发现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的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二部车车辆外,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