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徐小明、朱爱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朱爱宗,章月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广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该银行风险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爱宗,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审被告:章月林,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上诉人徐小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朱爱宗、章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1705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徐小明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于2017年5月3日向其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徐小明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票据。该通知书于2017年5月4日被签收。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徐小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后,本院至今无法联系到上诉人徐小明,且直至2017年7月6日,上诉人徐小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票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小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相应票据,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本案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小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治国审 判 员 朱 庚审 判 员 仲召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七日法官助理 刘爱萍书 记 员 朱 蕾第2页/共3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