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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淳安千岛湖胜利机电经营有限公司与叶云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千岛湖胜利机电经营有限公司,叶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胜利机电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杨翠街。法定代表人:徐胜利,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云秀,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淳安千岛湖胜利机电经营有限公司与叶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千岛湖胜利机电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叶云秀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云秀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胜利机电经营有限公司案款30176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77元,执行费357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胜利机电经营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叶云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