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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郝炎申请执行董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炎,董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郝炎。被执行人董彦明。郝炎申请执行董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冀0984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董彦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郝炎泥浆材料款1830500元。董彦明承担诉讼费10637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1064元。但被执行人董彦明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彦明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03079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