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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国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261号罪犯陈国坚,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国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5月至10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12月获得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6年4月26日因4月份未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被扣1分;2016年11月11日因在劳动中不服从分配被扣1分;2017年3月31日因无正当原因3月份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欠产5%被扣1分。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30750元,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