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247申请执行人周诚与被执行人杨仪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诚,杨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47-1号申请执行人周诚,男,汉族,1963年03月17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杨仪,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诚与被执行人杨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诚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637元。现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