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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少文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056号任少文,男,汉族,1992年7月7日出生,住渭南市浦城县。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魏重光,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牛楠,该局工作人员。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任军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少文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少文负担。审 判 长  蔡淑芳审 判 员  易京京代理审判员  翁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天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