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2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袁连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连,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955号原告:袁连,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萱,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法定代表人:杜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云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连诉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连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连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海萍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