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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9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彭加平与周昌、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加平,周昌,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943号之三原告彭加平。委托代理人尹浩铭,一般代理,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丕穆,一般代理,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被告周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加平与被告周昌、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湘0624民初9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冻结被告周昌、周霞的三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湘***、湘***、湘***)及查封、冻结其房产或者在127万元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彭柏红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上和世家小区*幢**号(房屋预告登记证号:娄房预楼底字****号)房屋的产权手续。2017年7月10日,原告申请撤诉,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彭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昌、周霞的三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湘***、湘***、湘****)及其房产或者在127万元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解除对彭柏红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上和世家小区*幢**号(房屋预告登记证号:娄房预楼底字****号)房屋的产权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