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秋贵、李丙元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贵,李丙元,于先华,龚茂林,张华孙,宋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79号申请执行人:胡秋贵,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108142736星子县苏家垱乡桥浦村胡家畈。申请执行人:李丙元。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211112711星子县蛟塘镇深耕村李子明。申请执行人:于先华,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107202717星子县蛟塘镇芦花塘居委会细桥于。申请执行人:龚茂林,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209211534星子县华林镇吉山村横山龚。申请执行人:张华孙,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512041515星子县华林镇吉山村柿树张。被执行人:宋冬云,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8611151538星子县华林镇虎口冲大屋宋。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胡秋贵、李丙元、于先华、龚茂林、张华孙申请宋冬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冬云应支付申请人胡秋贵、李丙元、于先华、龚茂林、张华孙案款17880.0元,承担执行费168.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78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冬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