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玉生与王明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张玉生,王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异10号异议人:刘婷,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玉生,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城镇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明奇,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张玉生与王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婷于2017年7月6日对本院(2015)资中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成都市龙泉驿区(权01XXXXX)商品房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刘婷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权01XXXXX)的房产,且一直未通知异议人,法院查封错误,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称,这个房屋的产权我不清楚,按法律规定办。被执行人称,房子被查封就是因为有个转让合同,现在还有房款20多万未付清,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刘婷,应该解除查封。本院查明,2009年11月4日,异议人刘婷与被执行人王明奇签定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婷将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87.16平方米)转让给王明奇,王明奇将该房屋在银行的按揭款付清后,刘婷才协助将王明奇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7月10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送达了(2015)资中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第三人刘婷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1套。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交点是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权01XXXXX)商品房的产权是否已转移给王明奇,王明奇和刘婷虽然签定了房屋转让合同,但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该房的产权仍属于刘婷,法院查封的亦是第三人刘婷的房产,异议人刘婷提出的异议成立,应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资中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第三人刘婷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权01XXXXX)商品房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康 玲审判员 李举祥审判员 王群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