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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晓明申请执行包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包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501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龙庭秀舍B4号242室。 被执行人:包金山,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乌兰区前进路东0018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2501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包金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金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金山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包金山在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卡号为6212250610000132504的帐户存款216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聂 彦 审判员 云晓鑫 审判员 李伟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塔林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