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孟现坤、孙建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现坤,孙建文,孙元基,李月侠,张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孟现坤,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孙建文,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孙元基,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李月侠,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占伦,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孟现坤、孙建文、孙元基、李月侠与被执行人张占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现坤、孙建文、孙元基、李月侠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兴虎人民陪审员 朱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