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邹先德、周彩兰、邹禹与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先德,周彩兰,邹禹,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798号原告邹先德,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彩兰,曾用名周彩南,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邹禹,曾用名邹雨,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思思,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住所地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联城社区冯家组。负责人邹玉风,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先德、周彩兰、邹禹诉被告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先德、周彩兰、邹禹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在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城关分理处的账号(账户名:***,账号:***)银行存款14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先德、周彩兰、邹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淮川街道联城社区居委会冯家居民小组在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城关分理处的账号(账户名:***,账号:***)银行存款1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德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