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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欧立岩与中国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立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556号原告:欧立岩,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53号。负责人:郭长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立岩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立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还原事实真相。公开赔礼道歉;2、返还从2008年至2017年3月多收的话费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我拨打10050查询话费,移动公司告知我目前长途话费0.60元每分钟,因安装时是0.30元每分钟,继而我向10050投诉,当日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与我联系,说给我改为0.30元每分钟。然后根据我的要求,移动公司给我打了个0.30元每分钟的话费证明。营业员还告诉我,只多收了我6个月的电话费,我听是多收了6个月的话费,所以就不要了。几日后,我去江南营业厅交网费,经移动公司营业员查实。我话费0.30元/每分钟到0.60元/每分钟的变更,是2008年移动和铁通系统合并后造成的。因算起时间较长,共计多收9年的话费,所以我强烈要求移动公司返还多收我9年的话费,共计5000元。移动公司曾让熟悉我的人来找过我,要求此事完结,我没有同意。再一日,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又给我打电话,告知我提供不时安装固定电话的协议单据,因已过去多年,所以我说已不能提供。工作人员告诉我,如果提供单据给我就退话费,如不能提供单据,就爱咋咋地,并告诉我她是8号。我听后特别生气,作为消费者,我投诉到3.15协会,但移动公司态度极其蛮横,在3.15协会调解未成。所以我起诉至法院,以此维护我合法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立岩因其安装使用的04326697****电话话费资费标准问题及收费问题,通过10050、10086等进行了投诉,后经消费者协会进行了调解未果,遂来院告诉。经查043266977777号段电话的经营管理单位为中移铁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本案的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分别隶属不同的法人。故原告欧立岩告诉主体错误,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立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返原告欧立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