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91号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被执行人路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路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