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91号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被执行人路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路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