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1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宣县武���镇城北路296号。法定代表人:覃桂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燕秀,女,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系武宣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员。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平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刘雄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理人:左亚云,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峦山镇龙会村上头组019号,系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向武宣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8840000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以下财产:1、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宣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宣县支行、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了基本账户,账号分别是:14×××83(内有存款16236.23元)、2105420019300013159(内有存款12636.88元)、211612010107519528(内有存款83250.2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前述账户。2、在��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了保证金账户,账号分别是:20×××09(内有保证金307683.33元)、2108420029100093902(内有保证金1001040.05元)、211612010110823461(内有保证金2495017.6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前述账户,待保证事项消除后,再做处置。3、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武宣县公园壹号小区共有10套未售商品房。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强行处置前述房产,先由被执行人广西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销售,售房所得款项全部进本院已冻结的账户。若2017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处置前述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