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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惠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义乌惠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801号原告: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73022059T。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董事长。被告:义乌惠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高新路10号C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52541214。法定代表人:MizhouHui,执行董事。原告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惠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繁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