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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4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亚林与温玉川、王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林,温玉川,王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443号之三申请人:李亚林,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玉川,男。被申请人:王会平,女。申请人李亚林与被申请人温玉川、王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亚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玉川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桃园南路21号20幢12401号(权属证号:1075106022-14-1-20-12401~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李亚平、高娜自愿以其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阴山路北二巷29号(房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187**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当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温玉川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1号20幢12401号(权属证号:1075106022-14-1-20-12401~1)房屋一套。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李亚平、高娜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阴山路北二巷29号(房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187**号)房屋一套。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