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洪伟与张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伟,张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356号原告:徐洪伟,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阳市白云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罗万义,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张从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徐洪伟诉被告张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从军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区富源路××单元××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故依据被告的住所地,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