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种甲与被告种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甲,种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陕05**民初1113号原告:种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海军,男,1982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2********,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白水县杜康镇街道社区杜康镇政府,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种乙,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种甲与被告种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6年4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由原告书写,被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种乙偿还原告种甲借款6000元,剩余部分原告种甲自愿放弃(已当庭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种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彩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海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