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柴兆源与韩信、田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兆源,韩信,田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3613号原告柴兆源,男。被告韩信,男。委托代理人张位东,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祥,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任仲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光。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992.58元、伙食补助费2034元、护理费2034元、误工费19889元、伤残赔偿金6118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共计122507.6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以下第四至十三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6年6月4日19时10分许,韩信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沿经济开发区五原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八一乡农丰四社路口附近时,与横过道路的关悦如雪相撞,又与停在路边的刘占峰驾驶的蒙A×××××号轻型普通货车和田祥驾驶的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关悦如雪与蒙L×××××轻型普通货车上的刘占峰、柴兆源受伤,关悦如雪经巴彦淖尔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二、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作出了经公交认字(2016)第00020-01号、第00020-02号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6)第00020-01号认定韩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关悦如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第00020-02号认定韩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占峰与田祥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柴兆源无责任。三、原告的医疗情况:原告柴兆源受伤后于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22日在巴彦淖尔市医院住院治疗18天,伤情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头皮裂伤等。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为证。四、医疗费:原告柴兆源受伤后在巴彦淖尔市医院支出住院治疗费22422.92元,支出门诊治疗费1569.66元,共计23992.58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五、伙食补助费:参照2016年上一年度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标准每天100元按住院天数计算,依法计算为1800元(100元×18天)。六、营养费: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中未记载医嘱建议加强营养,不予支持。七、护理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上一年度社会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每日113元按住院天数计算,依法计算为2034元(18天×113元)。八、误工费:原告属农村居民,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上一年度农、林、牧业的平均工资每日98元从受伤之日计算至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共计110天,依法计算为10780元(110天×113元)。九、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依法计算为61188元(30594元×20年×10%)。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十、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为3000元。十一、鉴定费:1000元。属于原告的合理性支出,有票据为证。十二、交通费: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不予支持。十三、二次手术费:10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十四、车辆的保险情况及所有情况:被告韩信驾驶的蒙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3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田祥驾驶的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判决结果被告韩信驾驶的机动车与刘占峰驾驶的机动车及田祥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柴兆源受伤,韩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占峰与田祥承担次要责任,柴兆源无责任。被告韩信驾驶的蒙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3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田祥驾驶的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应与关悦如雪因事故死亡为一起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两起事故的发生时间上虽具有连续性,但刘占峰与田祥在韩信与关悦如雪发生事故时并无过错,故不应认定为一起交通事故,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辩论意见不予采信。经核定,原告损失共计113794.58元。本起事故受伤两人,另一受伤人员刘占峰的损失与原告柴兆源的损失所占比例约为1比10,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比例也为1比10。原告的损失未超出被告韩信、田祥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故被告韩信、田祥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柴兆源损失48001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赔偿原告柴兆源损失12454.8元,共计60455.8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柴兆源损失48001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赔偿原告柴兆源损失2668.88元,共计50669.88元。三、驳回原告柴兆源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款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款直接打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柴兆源负担15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70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祝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