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章长华与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长华,罗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375号原告:章长华,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罗清,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章长华诉被告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忠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长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