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健校、刘红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校,刘红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健校,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刘红保,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2)嵩大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刘红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刘红保的全部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刘红保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2)嵩大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