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王文斌、陈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王文斌,陈素霞,王建新,林孔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30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康育南路2号。负责人:徐迅,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被告:王文斌,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素霞,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王建新,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林孔政,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为与被告王文斌、陈素霞、王建新、林孔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86.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