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韩全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韩全有,韩淑英,韩淑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267号原告:张立明,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韩全有,男,56岁,汉族,农民。第三人:韩淑英,女,60岁,汉族,农民。第三人:韩淑梅,女,58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辽阳市。原告张立明诉被告韩全有,第三人韩淑英、韩淑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立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梁鑫明人民陪审员 钱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亚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