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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珍,蒋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511号原告:刘淑珍,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蒋海峰,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刘淑珍与被告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淑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淑珍以本案欠款是租金不是借贷,需要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刘淑珍负担。审 判 长  郑志生人民陪审员  周建忠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华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