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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孔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孔大庆,刘涛,郑家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大庆,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住山东省东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家泉,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人,住湖南省津市,上诉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大庆、刘涛、郑家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刘涛主体不适格,不能根据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请求撤销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刘涛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应当经过实体审理确定。人民法院按登记立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起诉登记立案。故上诉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