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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继平与杨明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平,杨明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民初1172号原告刘继平,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明富,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继平与被告杨明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秋云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珍担任记录。原告刘继平、被告杨明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继平诉称: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9时59分用微信转帐的方式,在原告处交付预订房款6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用微信询问被告还需要订房吗?被告说暂不需要订房,原告就说先退还预订房款600元,在用微信转帐的方式结果手机卡死,导致在还款过程中多输了一个零,致使微信还款交易为6000元。原告一直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多余54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之后,被告就将原告微信拉黑,至今无法联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诉至贵院:1、要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订多退款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明富对微信还款交易为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但答辩其款已被朋友所用。原告刘继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武冈市国都宾馆工作证明,证明原告刘继平于2014年7月至今在武冈市国都宾馆担任酒店经理职务。2、原告刘继平与被告杨明富微信转帐记录,证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用微信转帐的方式在原告处交付预订房款600元。2017年5月28日因被告说暂不需要订房,原告在退还预订房款600元时,在使用微信转帐的方式结果手机卡死,导致在还款过程中多输了一个零,致使微信还款交易为6000元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刘继平向被告杨明富发微信要求被告退还5400元的事实。4、电子光盘,证明被告杨明富对取得原告刘继平不当利益人民币5400元予以认可的事实。5、原、被告的身份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杨明富对原告刘继平的证据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本案的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刘继平于2014年7月至今在武冈市国都宾馆担任酒店经理职务。2017年5月27日被告杨明富用微信转帐的方式在武冈市国都宾馆酒店经理原告刘继平手机微信上交付预订房款600元。2017年5月28日因被告说暂不需要订房,原告刘继平在退还被告杨明富预订房款600元时,因使用微信转帐的方式时手机卡死,导致在还款过程中多输了一个零,致使微信还款交易为6000元。从而使被告杨明富取得不当利益人民币540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被告未予返还,故起诉来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刘继平要求被告杨明富返还不当利益人民币5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继平人民币5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杨明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