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才发、程进卿等与许松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许松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98号原告:许才发,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程进卿,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许桂容,男,199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松海,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许雪文,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与被告许松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记员林培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