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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才发、程进卿等与许松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许松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98号原告:许才发,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程进卿,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许桂容,男,199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松海,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许雪文,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与被告许松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才发、程进卿、许桂容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记员林培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