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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磊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磊,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民初539号原告:唐磊,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刘凯,男,现年28岁,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原告唐磊诉被告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三笔借款共计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至判决,暂计算1年利息29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凯是我在淼雨公司的同事,因家中有事分别于2016年6月2日、2016年6月11日、2016年6月12日向我借款4万元、1万元、1万元,承诺一个月归还。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刘凯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个人身份证、三张借条予以证明,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凯向原告唐磊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超出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凯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万元利息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万元利息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4.9%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刘凯负担(暂由原告唐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