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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379号原告: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岳某,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女。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负责人:张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